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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

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

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

 

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

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

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

法;

4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