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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

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

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

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做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

(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

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

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

 

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

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

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

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

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

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

 

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