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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

一日国务院

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

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

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

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