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
一日国务院
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
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
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
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