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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辞退职工"是否指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

  答:"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

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二、

《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

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是否需要提供企业发给

的通知书?

  答: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

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如遇特

殊情况,职工无法得到此类通知书,也可提供其它形式的书面材

料(如旁证、自述),仲裁委员会应酌情决定其可否作为受理案件

的依据。

  三、

《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

保护"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

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

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

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

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

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

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