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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 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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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附解读)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

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

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

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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