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减速人员规定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为了使《劳动法》在我市更好地贯彻实施,做好企业依法裁减人员
工作,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
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同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
关系的行为。
2、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应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又注意维
护首都社会稳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慎重的方法进行,
裁减人员的比例应逐步放开。
3、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
职工停工待工、连续 6 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
费用的;
4、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 30 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
(4)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听取市劳动局的意见;
(5)由企业公布裁员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