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
则
1993 年 11 月 05 日劳部发〔1993〕3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
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
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
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