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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

 

1993 年 11 月 05 日劳部发〔1993〕3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

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

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

 

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