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 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
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
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
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