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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员工离职

    
  首先,用人单位应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
  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有
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的情况下

才有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包括下面两个方面:①规章制度首先交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或意见;②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并未意识到第二点的重要性。在员工入职之时也只
是将规章制度发给员工,有的企业甚至只是大概给员工讲解下就完了。岂不知这样在发生
劳动争议的时候,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告知了员工。
  用人单位可以用作公示或告知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签收,就是在员工入职之时可以
让员工签署《规章制度签署单》;考试,在平时的工作评估时对此部分进行考核;层层培
训,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同时加入规章制度的培训;传阅以及发放等。但用人单位无论采
取何种方式,都应该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签收单、会议纪要、培训登记、讨论情况等。
  其次,在规章制度中建立健全的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体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这仅仅是
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想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应该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 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
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
  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工作的交接,一般为劳动者提出辞职之后的
30 日内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 30 日内。工作的交接应该在此时间之内尽量完成,否则
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常常这样规定:员
工离职之时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完毕之后领取。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的规定是 办理工作交接之时 ,意思是可以在办理完
毕之后支付也可以在办理过程中支付。但是工资部分,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
支付。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在这个月领取上个月的工资,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是在规定
的薪资发放日支付就不算是拖欠工资,其实不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

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
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那么很容易变成拖延工资。这对用人单位是存在法
律风险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拖欠工资可能会产生 50%~100%的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于离职工资的交接进行单独的规定,而不能够
按照实践中经常采取的工资发放日期。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
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为劳动者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离职之时档
案关系的转移时间以及具体办理程序。
  最后,工作交接以及奖惩制度的结合。
  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单位的工作带来了损失或者有的劳动者

直接就 消失 了,也不领取当初离职之时应该领取的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保
障自己的权益呢?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

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劳动者一旦出现
拒不配合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