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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明企业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

规定的指导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促使职工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激励职工爱岗敬业,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乘客服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要坚持

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应于全体职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爱岗敬业、工作勤奋、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忠于职守、热情服务、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在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企业良好形

象方面事迹突出的;
 

(三)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团结互助、勤俭节约,在维持正常生产秩序方
面事迹突出的;
 

(四)维护企业利益,敢于同侵害企业利益的各种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做斗争,使国家

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失的;
 

(五)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弘扬社会正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抵制各种社会不良行为和邪教活动 ,
对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七)关爱企业,积极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

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在改善生产条件,节约国家资财、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
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成绩显著的;
 

(九)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

事迹突出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通令嘉奖、授予技术能手、先进生产 (工作)者、标

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对职工的奖励,应记入职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