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制度·七·财务规定
一、付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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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货款
1.1.
该笔业务的业务员接到客户正式订单或信用证后,发货前应先与
工厂签订合同确定价格;发货后,按合同上签订的日期和金额付款。
1.2.
工厂来拿货款时,财务部根据已签订的购货合同、工厂开具增值税
发票、业务员出示的《出货凭证》发票联和付款联、以及总经理签字批准的
《用款申批单》开立支票或汇票付款。
1.1.
业务员在收到运费发票后,首先必须核对金额是否与货代协商的
一致,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注明与哪笔货物相对应,交给财务部。
1.2.
业务员必须在本部门的台帐上登记清运费单价、货物毛重或体积等
相关数据,运费发票交给财务时还需附上有效提单复印件。
2、
进口付汇
业务员事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附上进口发票和合同,经总经理签字
同意后,统一通过财务会计向付款银行提出申请付汇,由会计登记留
底备查。
3、
开立支票或汇票
4.1.付款前,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认真填写《用款申批单》,清楚写
明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帐号、货物单价、总金额、及相对应的收款
单位发票号等,交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到会计处付款。如有违反,
第一次扣除 150 元,再犯加倍,以此类推。
4.2.支票或汇票开出后,首先由会计审查,再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
审查,最后交给收款单位时请其自己再次核查,避免发生不必
要的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请接收人签收,以便于以后的
核对工作。否则,按前规定处罚。
二、奖励制度
1、细节另行规定。
三、单据及票据的管理
所有单据和票据等的交接,如交单联系单、押汇申请和水单等,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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