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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2 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12 年 5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

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

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

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 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 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