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2 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12 年 5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
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
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
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
“
”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 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 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