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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制企业试行期股制度的暂行管理办法

在企业改制中,为使经营者的责、权、利进一步结合,完善风险机制,增强责
任意识,形成长期激励约束效应,实现公司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
法。
一、总则
期股制度是公司大股东方(出让方)同经营者(受让方)商定的在一定的期
限内经营者按某个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份并相应享有其权利和
义务的一种办法。本制度实行期股份额与原持股量配套、激励与风险共存、收益
与投资同步的原则。
二、期股的份额
1、按个人以现金购入实股的一定比例确定期股份额。
2、出让方即公司大股东出让期股后,其本身的股份仍应占本企业总股份的
50%以上。
三、期股的期限
1、期股在一定期限内要转为实股,转股偿付期不超过___________年。
2、在偿付期内,以期股红利购买的股份在完全履约前仍视作期股,待全部偿
付期股金额后一并转为实股。
3、在偿付期内,以实股红利和现金购买的股份应视作实股。但是在产权关系上
尚未明确到职工账户上,因此企业应通过合约承认这部分股份的实股权利。
四、期股的价格
期股的价格为企业基期股价,不论今后年度净资产价值的增减,分期购买时
均以基期股价偿付。
五、期股的申购
1

、凡符合条件并需申购期股的受让方,均须与出让方签订 期股转让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2、受让方必须在协议期限内,每年按不低于平均份额的期股红利及现金偿付
期股金额。
3、期股购买资金来源按次序应包括:期股红利、实股红利、现金。
六、期股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方从协议书生效时起,即对其受让的期股拥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无
所有权。
2、在尚未按协议购买全部期股前,期股不进行现金分红,其红利应按协议购
买期股。受让方如遇当年期股的红利大于协议规定的当年偿付额时,应将这部
分红利所得全额用于期股的偿付。超额偿付部分得以弥补以后年度不足部分。
如遇期股红利小于协议规定的当年偿付额时,须用现金补足。
3、受让方在协议期内如未经出让方许可擅自离岗,或因经营者个人原因中途
中止即为违约,出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从首期期股开始所产生的一切
收益。
4、除受让方在任职期满或正常调离岗位时,可按本企业章程规定转让其所持
有的全部股份外,受让方在其任职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其股份包括受
让方所持有的全部实股和用期股红利购得的那部分期股(扣除尚未购买的期
股从首期开始的收益)所形成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