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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

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

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

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包括:1、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

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

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法律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