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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钱工资缩水 员工辞职半年后讨薪败诉

    曾在上海某新型建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的王小姐,在辞职离开公司半年后,对
公司削减自己工资及饭贴提出异议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
王小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 2006 年 1 月至同年 7 月的工资差额 9100 元及饭贴、交通费 1400

 

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4 年 11 月 1 日,王小姐与该新型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作,
工资为每月 2800 元,合同期限为 1 年。在合同到期后,王小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并按
原合同领取工资,另根据考勤记录领取饭贴。2005 年 8 月中旬,该公司任命王小姐兼任公
司销售部经理一职,每月补贴 200 元。2006 年 1 月至 7 月,王小姐每月领取工资为 1500 元。
 

    2006 年 7 月,王小姐辞职离开该公司,但对自己每月工资从 2800 元降至 1500 元,王
小姐内心极为不满。2007 年 1 月 10 日,她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以申请事项超过
时效而不予受理。同月 26 日,王小姐又向法院起诉,声称从 2006 年 1 月起,公司即停发
了自己部分工资,在自己离开公司时,公司还承诺待公司相关股东事宜处理好,统筹安

 

排再支付,然而就是不见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能够支持其诉请。

    法庭上,该新型建材公司辨称,因 2005 年度公司销售业务急剧下降,公司听取公司全
体中上层干部意见,大家表示要与公司共渡难关,遂决定从 2006 年 1 月起,停发公司中
上层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时任销售部经理和办公室主任的王某也表示完全同意,并让办
公室文员起草《关于调整员工工资的决定》。至今,所有相关人员均按此决定在领取工资,

 

而身为销售部经理的王某,在领取工资外还领取销售提成。

    公司还辨称,2006 年 7 月王某因其个人原因提出辞职,7 月底公司为她办理了退工手
续。2006 年 10 月,王某突然向公司提出尚拖欠她 1 月至 7 月的部分工资,遭到公司的拒
绝。对于所谓饭贴,公司是根据考勤情况来定的,从 2006 年 1 月起,公司也根据决定停
止发放,而交通费公司从未发放过。若王某对变动工资有异议,应在当年 2 月份就提出,

 

而不应在辞职半年后来交涉,现已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王某于 2006 年 7 月离开公司后,即便是该公司应当支付她工资差额、饭贴
和交通费,也应该在之后的六十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现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承
诺她的工资差额,在股东事宜统筹安排好后支付。王某在 2007 年 1 月 10 日才提出劳动仲
裁申请,已丧失了胜诉权,即丧失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获得公司支付其工资的权利,
遂法院作出了王某败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