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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职工遭解雇引纠纷 公司补偿后劳动合同终止

    江苏盐城的小慧到苏州打工,在工作期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公司给予了9 个月的

医疗期待遇后,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向小慧提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小慧的监

护人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该请求。小慧随即将公司告上

了法庭。4 月 3 日,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解决了该纠纷,双方的劳

动合同终止,公司则一次性补偿小慧 34000

 

元。

    2003 年 8 月,刚刚从技校毕业的小慧在学校的介绍下,来到苏州某公司上班,从事

操作工工作,每月工资 1600 元。双方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

限是至 2006 年 7 月 20

 

日止。

    2005 年 10 月 30 日至 12 月 19 日,小慧因患精神分裂症在老家盐城医院住院治疗。

之后,小慧就再也没有到公司上过班。2006 年 6 月 6 日,在小慧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一

个月,公司向小慧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小慧公司与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书的期限为 2005 年 7 月 21 日至 2006 年 7 月 20 日,双方的合同将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

自然终止,并通知小慧于 2006 年 7

 

月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006 年 7 月 21 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小慧,告知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存

在劳动关系,公司已经为她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由于小慧没有到公司办理离职手

续,公司随即于 2006 年 8

 

月将小慧的相关离职手续材料邮寄给小慧。

    小慧在在收到公司邮寄的材料后,认为公司在其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继续存在

劳动关系,公司支付 2006 年 7 月 20 日以后的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2007 年 2

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小慧的仲裁请求。小慧对此不服,遂上诉

 

至法院。

    公司方面则辩称,小慧从 2004 年 7 月到公司工作。2005 年 10 月,因患精神分裂症

住院。虽然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小慧的医疗期仅为 3 个月,但公司已经给予了小慧 9

个月的医疗期待遇。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公司就无须为其支付工资及缴纳相关保险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小慧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