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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是否需支付培训费

 

 

案情摘要
    ×公司招收 10 名工人后,出资 2 万元对其进行为期 10 天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工作,合同期限为 2 年,试用期为 3 个月。其中一名工人张某在试用期内工作 10 天觉得工
作吃力,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一名工人李某在试用期内由于不慎违反操作规
程,将价值 4000 元的毛坯件损毁,担心将来再出现类似问题而赔不起,也书面通知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名工人刘某工作 1 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人赵某工作 2 年
合同到期,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认为赵某技术水平高,提出与其续签合同 ,
赵某不同意,公司则要求其退还 2000 元培训费,借此促使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上
述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
张某、李某、刘某、赵某各付公司 2000 元培训费,李某还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4000 元。

    

 

法律解释

    这是多起因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

    这类争议比较多见,往往是当职工要求调动、解除劳动关系、违约出走时发生。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据 1995 年 10 月 10 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
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264 号)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审查用人单位有无追索培训费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必须持有本单
位出资培训职工的费用凭证。否则,无权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经查,本案中×公司已提交
了合法有效的培训招收 10 名工人的出资凭证,因此该公司享有追索培训费的权利。这是
处理追索培训费争议的前提。

    2.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
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本案中×公司出资培训工人张某、李某,但是他们是在试用期内提出
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3.只有在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要求
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
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
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工人
刘某工作 1 年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约定的合同期限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
依据上述计算办法的精神,付给×公司 1000 元培训费。

    4.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依法索赔。1995 年 5 月 10 日,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赔偿办法》第 4

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工人李某在试用期内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