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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销售款未到账公司该如何支付提成

 

案情简介:

    

 

戴某在本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06 年 6 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戴

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 5 月、6 月均有相关的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 2006 年 5 月、6 月

的销售提成款,公司则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所以,个人的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

候款项到帐,什么时候付款。如付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的,就无法兑现。戴某与单位协

 

商未果,不日,将公司告上仲裁庭。

 

庭审答辩

    庭审中,公司称,对戴某在 2006 年 5 月、6 月的销售业绩无异议,对戴某提出的应

提成数也无异议,但公司以《销售员补充合同》为证,说明该合同约定销售员应将当月

所发生业务的运费收齐并结清后,个人的提成部分,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

公司认为戴某所作出的业绩销售款并未到账,所以不符合公司支付提成的条件。另外,

 

戴某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也无须前往追讨应收账款,故不同意支付其销售提成。

    戴某认为,既然公司认可该销售清单,认可提成数,就应以此来支付清单上记载

的销售提成,现在是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以 不是公司员工 一句话

 

就把这笔费用抹掉。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了个人提成的先

决条件,业务的运费收齐并结清后,销售人员个人的提成部分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

给予兑现,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的提成兑现方式。但现在公司与戴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使戴某无法以公司员工的身份追讨业务运费,故销售款未实际到账的责任不在戴某。

戴某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创造了利润,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应再有个约定,待

 

货款到帐,即支付销售提成。

    

现在公司以戴某 不是公司员工 为由拒付提成款显然不合情理,故公司应当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