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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居民何正,提前 1 个半小时到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

右膝韧带断裂。何正的伤到底算工伤,还是不算工伤?双方为此经过了仲裁、复议、一

 

审二审,到底结论如何,请看法院的终审判决。

   提前上班途中受伤

    何正系宿迁市兰特锻造有限公司检验员,男,24 岁。按公司排班,何正上的是夜班,

每晚 21 时为上班时间。何正住处到公司上班地点,骑摩托车一般在 20 分钟左右。2006

年 5 月 12 日 19 时 30 分左右,何正提前 1 个半小时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

为躲避一行人受伤,先被送至宿迁市工人医院,后转至宿迁市钟吾医院住院治疗,于

2006 年 6 月 4 日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膝韧带断裂。2007 年 4 月 30 日,何正向宿迁市劳

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其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遂先行向宿迁市劳动局仲裁

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市劳动局仲裁处于 2007 年 6 月 19 日裁决何正与兰特公司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何正即于 6 月 21 日正式填写工伤申请表,宿迁市劳动局于 2007 年 8 月

7 日作出裁定,认定何正负伤为工伤。兰特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何正不是在上班途

中 合理 时间内受伤,不应算工伤,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 2007 年 11 月 23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上班途中 合理 时间界定

    对工伤仲裁和复议,宿迁市兰特公司不服,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

称何正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一年的法定申请期限,其在距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

的时候,自己骑摩托车受伤,而且所出事的地点并不在他从家中到单位的最近路线上,

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结论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认为,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

理意见》第十五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解释, 上下班途中 应是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