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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误区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这一制度认
识模糊,实践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区,本文作者将做

 

全面分析。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 10 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下面笔者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

《劳动法》第 20

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当

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
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第 20 条规

定,本条中的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

 

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

”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第 2 条

规定: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
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
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
初次就业的;(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

号)规定: 关于

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
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
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
10 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

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