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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无故解雇,又无工作证明怎么办?

 
    我 2007 年 7 月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今年 4 月被无故解雇,公司没跟我签劳动合同。
我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劳动监察大队要我提供工作证明。我去
公司要工作证明,但经理不肯给我。无奈之下,我就将放在公司前台的签到表拿走,当时
所有员工都看着。后来公司经理给我发短息,让我把东西送回去,否则就要承担的法律责
任。请问,我这样拿走签到表犯法吗?公司能不能因此不赔我双倍工资?我该怎么办?
  另外,公司的签到表每月印发一次,我只从公司拿走了 08 年 4 月的。4 月以前的签到
表,由于公司不重视都被当废品处理了。但我留了个心眼,所以偷偷保存了下来。这些签
到表能作为证据吗?
  律师解答:
  首先,这些签到表可以作为你和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实,你要证明自己是该单位的员工,不一定非要签到表。工卡、工资单或工资发放
记录、社会保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此外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而且,我们认为,虽然你的取证方式不太妥当,但不至于影响证据的效力。换句话说,
公司要举证是你强取签到表,恐怕也不容易举证。
  但为了保险起见,你也可以复印签到表,由劳动监察大队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
对无异的印章,然后将签到表还回去。
  其次,只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的进厂时间是公司举证的事情,
如果公司不能举证,则应当按照你主张的认定。所以,这里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最后,你拿走签到表属于无奈之举,并非想占为己有,因此不能以盗窃论处。而且,
公司欠你的双倍工资与你拿走签到表是两回事,公司并不能以此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