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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513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
假期由原来的 10 天增设为 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
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三、2000 年 3 月 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
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 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 OO 八年一月三日
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部发(1995)187 号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
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
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

 

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
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

 

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 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
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事业的发展。

《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

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
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

 

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