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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

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

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

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

 

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

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

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

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

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

镇企业等。(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3)

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

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也有权使用劳动者。(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由于

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

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