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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法释〔2010〕1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已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 148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

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