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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 2691 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

委托代理人:郭继跃。

被告:李春红。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 2008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继跃、被告李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 年 3 月 20

日,被告以原告所生产的 雅戈尔 牌纯棉免熨衬衫上使用 DP” 标识,侵犯了被告

合法持有的 DP”

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原告发来警告函,要求原告停止使用 DP”标识,并赔偿被告的损失。被告还于 2008 年 4 月 8 日向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要求该分局予以查处。被告还向媒体虚假披露其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实际未起诉)。

” “

原告认为,原告的纯棉免熨衬衫商标是 雅戈尔 , DP”

仅是服装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原告在使用了该技术的衬衫上使用 DP”标识

是为了表明服装的质量,故原告并不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以警告函、向媒体披露和向工商机关投诉等方式主张权利,使原告是

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使用 DP”标识不构成侵权。

被告李春红答辩称: DP”

是被告的注册商标,原告在其生产的衬衫的吊牌上突出使用 DP”

标识,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DP”并

非原告诉称的服装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除原告外并无其他服装企业使用 DP”标识。

原告为证明被告以各种方式主张原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8 年 3 月 20 日被告委托律师发给原告的《律师函》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律师致函原告,认为原告侵犯了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

求原告停止侵权,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