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员工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

 

偿金?

  [案情]

    杭州的 A 小姐 2003 年 8 月与单位签定了 5 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3 个月。2004 年 8
月 27 日,A 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 2003 年 8 月---11
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 年 8 月 28 日 A 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
遭到拒绝。于是当天 A

小姐向单位寄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同时,A 小姐准备申请仲

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 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
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 号《劳动部关
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3 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
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 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

规定:本条中的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 小
姐于 2004 年 8 月 28 日要求单位缴纳 2003 年 8 月---11 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
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