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
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
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
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
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
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
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
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为使员工更好的健康工作,公司将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
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
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定期开展
健康的、有益的活动,以便达到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防治措施:
定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及培训
在工作环境及条件允许下,员工工作时间内将增设《眼保健操》及《健
身广播操》
不定期组织户外健康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