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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

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

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

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

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

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

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

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为使员工更好的健康工作,公司将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

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

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定期开展

健康的、有益的活动,以便达到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防治措施:

定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及培训

在工作环境及条件允许下,员工工作时间内将增设《眼保健操》及《健
身广播操》

不定期组织户外健康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