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异动管理办法
1.0 目的:公司因工作需要,同时也为了能更好的开展工作,可随时调动员
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称之为异动。
2.0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0 异动程序
3.1 员工异动必须填具《职务异动/薪资调整申请表》。
3.2 主管以上员工异动由总经理核准,由公司行政部统一发布<异动人事令
>
。
4.0 异动限期
4.1 本省异动在人事令发布 2 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就任新职。
4.2 跨省异动在人事令发布 5 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就任新职。
4.3 被异动之员工不得无故推辞,无故推辞者公司得予以开除。
5.0 异动逾期
:异动逾期者由行政部提报总经理处。
6.0 异动代理:异动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之前,其原任职务由直属主管亲自
或指
派代理人接管。
7.0 移交内容:员工异动时,应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及财、物事项填具《离
(调)
职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8.0
监交
8.1 普通员工移交应由直属主管亲自或指定代理人监交。
8.2 主管以上员工移交应由总经理亲自或指定代理人监交。
8.3 移交人和接收人因移交发生争议,应由监交人以书面形式提报总经理核
定。
9.0 移交程序
9.1 各级员工移交应亲自办理,因故不能亲自办理者呈总经理核准,指定代
理人办理,所有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9.2 <离(调)职移交清单>经核定无误后,应由监交人报备行政部。《离(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