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责任损害的分担机制
摘要: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
日起已经正式实施。新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作出新的界
定,使医疗事故的外延有了很大拓展,扩大了救济范围,
更好的保障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
果能获得救济。但是,改革应该深化,扩展,向前推进。
本文通过论述我国医疗事故责任损害的分担机制以外的
分担机制,旨在从制度上平衡医生与患者的利益及寻找
医疗事故责任中最好的救济方法。
关键字:医疗事故责任 分担机制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
开篇名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 条规定,医疗事故
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事故责任损害的分担机制具
体指医疗事故责任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其承担的具体方式。
1. 我国主流的医疗事故责任损害分担机制。
我国医疗事故责任损害分担机制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医疗单位。①医疗单位对其雇用的医疗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
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雇主责任或替代责任。医疗单位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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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 无选任不当之过错 或 已尽监督职责 为由而推卸医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