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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

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 现金 、将实物写成 设备 、

” “

” “

将知识产权写成 专有技术 、 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 、 无形资产 等,这些都是不规
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

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
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

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

续填)。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
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

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
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

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