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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店管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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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章规定 XX 公司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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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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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

卖活动,应事前与 XX 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XX 公司必须

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

后方可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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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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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 XX 公司生产、附有 HX 商标的所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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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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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

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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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店须于每月 25 日之前,向 XX 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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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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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 XX 公

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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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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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自我经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

定的价格表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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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需 XX 公司的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交易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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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店须照交易额,事前缴交 XX 金额给本公司,做为交易保证金,XX 公司

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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