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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于超和

杨骏博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 2

 

条 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 3

 

 

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 4

 

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5

 

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 6

 

 

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 7

 

条 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 8

 

条 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

 

间、出资方式如下:
(1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2

 

)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

 

)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 9

  

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 10

 

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 11

 

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 12

  

条 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 13

  

条 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
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