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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
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

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
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

遵循

突出企业主体、

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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