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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用报销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公司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公司经营费用,进一步加强对费用、
支出报销的管理,据公司经营活动的特点,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费用是指除物资采购、工程项目付款之外的费用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村委、后勤服务公司、其他联营公司暂不纳入本规定范围。

第二章  费用报销控制原则

第四条  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由各部门处长、分厂厂长负责本部门
人员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的一级审查,监督审计处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
准确性进行二级审查,分管副总经理对报销票据进行三级审查,由总经理进
行最后的审核批准。

第五条  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并
互相监督和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费用发生过程中,经办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被税务机关认
可),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1)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2)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3)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4)经办人员取得的合法凭证,票据各要素应填写完整,发票印鉴章清晰可
见,票据不得有任何的涂改、伪造,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七条  如因未能取得合法的票据,公司原则上不予以承担,由当事人自行负
责,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替代凭证的,必须经财务处认可,同时做到
财务操作的安全合法,另外替代凭证要求做到时间合理、摘要明确、金额确定,
不能真假混杂,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

第八条  报销或单据传递时效要求:原则上当月发生当月取得并当月报销,经
办人员有及时催收票据的义务。

第三章  费用报销要求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