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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公司

文件编号:Q/HC-BGS-001-2012

标题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假期制度 版号:A

修改状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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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1.1  为规范休假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订立本制度。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各部门员工请假(包括 病假、事假、丧假、婚假、产假、工伤假等各种假)应

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由员工个人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办公室人员经部门副总经理审批同意)交公司管理部集中后统一存档。如因
病或急事而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请假或电话请假,事
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   病假:
3.1  员工患病或受伤在工作时间去医院就诊,应尽量事先安排好工作,向部门
主管请假并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就诊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
员须认真做好员工请病假时间的统计工作及月终考勤汇总报表,并及时将统
计结果通告员工本人,以便员工随时掌握请假时间的累计情况。
3.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出具有关的病历记录或病休证明单,无法出具
病休证明单或当日就诊病历记录,均视作事假处理。
3.3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政策
可向管理部咨询)。
3.4  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且情节严重者,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公司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   事假
4.1  事假的审批权限是:
4.1.1 生产部门员工请假,1 天以内,由班组长批准,1 天以上 5 天以内由部
门负责人批准;5 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办公室;
4.1.2 生产车间班组长、车间主管请假,3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
(含 3 天)报总经理批准;
4.1.3 公司行政人员、业务人员请假,3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
(含 3 天)报总经理批准;
4.1.4 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请假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4.2  未经同意而擅自离岗的,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以统计员的记录
为准。
4.3  员工每人每年最多只能请 10 天事假。
5.   产假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哺乳期,均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