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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车辆管理的目的:合理有效地安排使用车辆,最大限度的发挥车

辆的使用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车安全,达到节约增效的目的。

 

第二条 车辆管理范围及管理、监督部门:
1、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购买的全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日常管

理。

2、管理及监督部门:办公室。

 

第三条 车辆保险
公司车辆保险的办理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核车辆产生的

保险等费用,做到保险项目的实用性、真实性、合理性,严禁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 用车制度
1、各部门需用车时,需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开具派

车单,指定具体驾驶员,驾驶员凭用车单出车。公司任何车辆严禁无派车单用
车,否则,每次处以司机 10 元罚款。(特殊情况除外)

2、驾驶员一经出车后都必须准确地作好行车记录(含里程的起、止数及主

要行程目的地等),同时请用车部门的有关人员在用行程记录上签字,然后
到办公室核对行车记录并存档,并作为考核驾驶员当月公里补助费的依据。

3、下班后和公休日、节假日期间,驾驶员应将所驾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

停车场里,上好防盗锁,关好车门。驾驶员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准将车开出
或停放在其它地方,若发现一次,每次给予 2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同时
按收费标准的 10 倍加收其使用费用。(特殊情况,需事先请示主管领导,经
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在此列)。

4、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驾驶,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

月的全部工资;发现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留用或作除名处理,若造成事故、损
失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若将车借与公司以外的人员,一经发现又无
特别理由,立即给予除名处理)。

5、公司内部的有关人员若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如抢险、救灾)、放假、

下班、周未、节假日等的临时性用车而不能开具用车申请单时,应电话告知车
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并由其通知门卫准予放行。用完车后须到办公室(人行
部)补开用车申请单。

6、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违章行驶,严格执行《交通法》。凡违反规定造成

后果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公司将视其情况予以开除留用或作除名处理,并给
予经济处罚。

 

第八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
1、驾驶员要加强爱护和保养好车辆的自觉性、积极性,所有车辆驾驶人员

都必须做到勤检查、勤钻研,熟练掌握车辆运行原理,若发现问题时,一般问
题自行维修,需要外修时必须经请示批准后方能修理。

2、驾驶员要随时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自觉接受车辆管理人员的监督,并

及时向有关车辆管理人员报告车况。

4、驾驶员每次更换的零配件,必须交回原配件到行政部核实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