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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 2011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

 

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

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

 

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 5.5 元、每月不低于 960 元,提高到每小时

不低于 6.7 元、每月不低于 1160

 

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

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11 元/小时提高到 13 元/小时;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25.7 元/小时提高到 30 元/

 

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

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

 

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

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

 

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

 

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