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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金额调整及通知

2012 年 7 月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金额调整

(按最低缴费基数 1973 元计算)

统一比

养老

失业

生育

工伤

医疗

+10

合计

单位比例

20%

2%

0.8%

0.8%

9%

32.60%

个人比例

8%

1%

0.0%

0.0%

2%+10

11%

+10

合计

28%

3%

0.8%

0.8%

11%

+10

43.6%

单位金

394.6

39.46

15.78

15.78

177.57

631.19

个人金

157.84

19.73

0

0

49.46

227.03

合计

552.44

59.19

15.78

15.78

227.03

858.22

注: +10”为大病统筹。

附件: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人社[2012]224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 2012 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

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99 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 2012 年

度(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 1973 元,上限为 13678 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 1973 元,月缴费额下限为

394.6 元。

(三)溧水县、高淳县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月缴费基数,由两县根据省厅文件规定确定。

二、企业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

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救助费、生育保险费)的月缴费标

准调整为 140 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 59 元。

工伤(亡)的职工及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致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年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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