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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 南 法 律 及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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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構

以下為VMEP、VCFP、CQS及VTBM的主要主管政府機構:

同奈人民委員會,負責就VMEP的重新登記發出投資牌照及VMEP隨後的任何發牌事
宜;

同奈人民委員會,負責向CQS發出投資牌照;

同奈工業區管理局,負責向VTBM 及VCFP發出投資牌照;

規劃與投資部,負責投資活動的整體監督;

工業貿易部,機車業的直接負責當局;

運輸部,負責國產機車、機車車架及引擎的技術與品質標準;

科技部,負責「良好品質機制」及監察公司遵守工業物業規定的情形;及

財政部,包括稅務總署及地方稅務署,負責稅務事宜。

牌照及批核

VMEP

、VCFP及CQS(VCFP及CQS於本節合稱「附屬公司」)及VTBM各自須向恰當的發

牌機構取得,並已取得投資牌照或投資證書,以證明其正式成立並允許其從事目前業務活動。

VMEP

選擇根據下文所述的企業法重新登記,並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獲發投資證書編

號471043000041,以代替其投資牌照。VMEP、VCFP及CQS的投資牌照或證書的有效期均為

50

年,生效日期分別為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及二零零二年六月十

四日。作為外資企業,VMEP及附屬公司從事其業務,除各自的投資證書或投資牌照外,無需領
取其他許可證、牌照或分授牌照。

獲發牌從事製造與裝配機車、生產機車零件的公司,須遵守若干有關投資規模的條件,以

及符合若干品質、技術和管理標準,尤其需要:

公開確認其產品符合現有品質標準,或公佈其本身的品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