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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

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