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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店契约书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聘任乙方为其商品之代理店,从事甲方商品之销售。双方订定契约如下:

1、

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商品〈以下简称商品〉之代理店,从事商品之长期性销售。

2、

乙方须于经销处标示其为甲方之代理店。

3、

甲方得要求乙方依商品库存量与每月销售额提出书面报告。

4、

乙方对甲方有提出资产负债表、盈亏表、及其附属明细表之义务。

5、

乙方对甲方订购商品之目标额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前项目标额之达成有显著困难时,

甲方得解除乙方代理店之资格。

6、

当乙方发生下列之情事时,甲方得不经催告,径行解除本契约。乙方立即丧失契约期限内之

权益,并需支付予甲方债务金额,以资补偿。

1、 各个债务之任何一项未能按时支付时。

2、 宣告破产,或公司整顿时。

3、 未尽向甲方提出报告之义务时。

7、

本契约之有效期限为缔结日起满壹年。

8、

有关本契约之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本店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9、

本契约壹式贰份,当事人各执乙份为凭。

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负责人:

住址:

身分证号码: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负责人:

住址:

身分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