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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党

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

市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既是我党干部工作的一个传统做法,也是我国新时

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素质结构、建立和完善干部激励机制和监

督机制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关于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

队伍的讲话为指标,按照两个《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

划,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要通过交流,增长干部的知识和才干,

全面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

” “

的整体功能;克服因干部长期固守一地、一个单位而形成的 关系网 、 人情

网 等弊端,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我

市的第二次创业和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提供组织保证。

二、范围与对象

领导干部交流的范围包括:区五套领导班子,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以及

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单位。交流对象是上述单位和部门担任副

科长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在同

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

(二)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计划、国土、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和检

察、审判机关等单位,以及在执法、审批、监察等岗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

一职位任满五年的必须交流;

(三)其它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