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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 财建(2004)36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 工程价款结算 ),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
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 发、承包人 )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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