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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不能混为一谈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混为一谈的倾向,值得注意。政府采购是公

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重
要手段,是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发展的强有力工具。政府采购是为遏制腐败、节省财政
资金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发挥积极作用的公共服务行为。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法设
立、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是政府机关采购内部事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其性

 

质既不同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也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机构有本质区别。  

  政府采购的内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
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政府采购的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一
是采购实体,即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二是资
金来源,即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外资金。三是采购方式
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
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统一购买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
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从政府采购的特点来看:
⑴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
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是充当管理人的职能;⑵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政府采购是非商
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
提供公共服务;⑶政府采购的规范性。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
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⑷政府采购的政
策性。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各项
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同时,政府也可以利用政府采购来达到其保护民族
工业,发展本国企业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
机制。这些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
以上政府采购特点是招投标所不能具备。  

  适应法律的特征

  不能将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概念混淆,他们在法律规范上有本质的不同,因为
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
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政府采购是一项先进的制度,其特殊的操作规程
和独立的运行体系,不是其他部门所能替代和从属管理的。

  《招标投标法》是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
法,《政府采购法》是 2003 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什
么在《招标投标法》出台 3 年后,又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其根本在于两部法律的主
要内容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我国《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对招标的程序内容进行规范,尽管
该法也论及政府采购问题,但仅限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所进行的采购,而对其他采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