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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

 

一、考试简介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
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 号)文件精神,从 1995 年起,国家开始实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
资格制度,考试工作从 1995 年开始实施。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
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
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
册管理工作。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主考部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与国家建设部共同组织的全国性的执业资格
考试。
  省建设厅负责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资
格初审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房地产估价师网上报名审查及考务工作。

 

二、 报考条件
  (一)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 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
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
中等专业学历,具有 8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5 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 6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
价实务满 4 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 4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
价实务满 3 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
满 2 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
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 10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
实务满 6 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 号)文件精神,自 2005 年度起,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
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
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
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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