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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8 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经建设部第 112 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
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
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
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
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
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
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

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