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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
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资料以
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
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