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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规定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规定
 第一条 施工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为指导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试点工作,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的通知及施工监理试行规定,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投资,以及国家和地方合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它铁路
工程项目的监理试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施工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建设的政策、法规、法律、标准,批
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第四条 实行施工监理试点的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部批准,由部确认具有
资格的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承担铁路大中型项目监理试点的监理单位,可由部或建设单位
择优选定。根据工程情况,一个监理单位可承担建设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程的监理。

 第五条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

 第六条 施工监理主要业务内容:

  1、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工程承包合同。

  2、核查施工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的规模、标准是否与批准的技术设计(或扩大
初步设计)相符,协助做好优化和改善设计工作。

  3、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
组织措施。

  4、检查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证以及重要的分项工程、分部和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6、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查验试验资料、出厂合格证是否
齐全、合格。

  7、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对标自检工作,数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

  8、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审核变更设计。

  9、签认验工计价及工程结算报表。

  10、按部规定审查技术档案资料的质量。

  11、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