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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

  第三章 监理合同

  第四章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监理信息

  第六章 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理报酬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水平,

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基本建设 三项制度 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黄河
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黄河水利委员会投资或补助投资的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
程建设项目。本规定以工程施工监理为主要对象,其它阶段监理工作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规范,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建设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
有关补充依据等。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廉洁、自主的原
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施工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施工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及不同水土保持治理措施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实行监理。

  四、项目监理业务终止后,向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省(区)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
监理工作报告,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资料。

  第六条 施工监理工作,分为施工准备、项目实施和保修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
监理任务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在选定施工单位之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组
织其介入工程建设,参加并协助有关工程的招标工作;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
期前适当时间,派出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人员进驻工地,以群众投劳的动员、组织及基层
施工人员政策培训和技术培训为重点,开展对施工准备工作的监理,督促参建各方抓紧
做好各项开工准备,保证如期顺利开工。

  二、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开工时,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机构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