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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 5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
签订了工程总承

合同

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

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
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
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
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
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
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

规范

致。原来丙未对现场

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地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
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
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

法律法规

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

律后果。

  【参考答案】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与乙签定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
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定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定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

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
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
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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